■ 社论
检察院公益诉讼的确突破了传统诉讼的框架,很多细节需要在改革中探索。其中法律空白点、民权与公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再平衡,都有待在实践中摸索。
在农历新年前夕,最高检开出了任务清单:检察机关今年将继续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公益诉讼试点检察机关将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于是,《最高检: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新闻,挂在了大年初一的新闻网页上。要对此做出解读,还得了解“食药领域公益诉讼”在整个检察院公益诉讼改革中所处的地位。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广东等13个省份展开试点。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其中明确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试点案件范围,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但根据去年底最高检晒出的第一张“成绩单”,作为检察院公益诉讼两大主要案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