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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追踪:康顺祥瑞“揽胜”变“览胜”欺诈成立
2022-05-28

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记者 吴采平)近日,备受关注的武汉消费者舒先生订购的路虎“揽胜”变戴纳肯“览胜”路虎索赔案(详见2019年1月25日《中国消费者报》1版《消费者一审获赔345万元》)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武汉康顺祥瑞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祥瑞公司)欺诈成立,维持康顺祥瑞公司3倍赔偿消费者的原审判决。

2017年4月21日,舒先生向康顺祥瑞公司购买“2017欧规揽胜柴油版”汽车一辆,购车价款115万元。随后,康顺祥瑞公司向舒先生交付了车牌型号为“戴纳肯·览胜”路虎。同年6月21日,舒先生将车辆开到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车辆上牌时,公安交通管理局以实车发动机与货物进口证明书所载发动机号不符为由,予以退办。舒先生与康顺祥瑞公司协商退换汽车无果,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康顺祥瑞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返还消费者购车款115万元,并向消费者赔偿3倍购车款,共计345万元。

一审判决后,康顺祥瑞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康顺祥瑞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降低配置(12项电动真皮座椅减为8项电动真皮座椅)和虚拟配置(智能钥匙而非智能卡)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舒先生与康顺祥瑞公司签订的意向合同车型是揽胜柴油版,签订的购车合同约定车型也是路虎揽胜,但康顺祥瑞公司实际交付的是戴纳肯·览胜路虎(发票上载明),即购车合同和购车发票上对同一车型有两种不同的名称。由于路虎揽胜与戴纳肯·览胜路虎的外观和内饰相同,舒先生作为消费者并不一定具有专业知识,其对涉案车辆的辨别能力有限,不能正确区分路虎揽胜与戴纳肯·览胜路虎二者的差异。而康顺祥瑞公司作为专业销售企业,在销售车辆过程中,理应将车辆的实际情况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告知而没有告知。鉴于康顺祥瑞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认定康顺祥瑞公司已构成实质性经营欺诈。

法院还认为,康顺祥瑞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消费抉择和公平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变动信息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但康顺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知其向舒先生交付的是8项电动真皮座椅而非合同约定的12项电动真皮座椅,而未告知舒先生;涉案车辆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智能卡,康顺祥瑞公司声称交付该配置属于告知虚假情况。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康顺祥瑞公司已侵害舒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销售欺诈。

据此,武汉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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