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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成热议话题“汇源”商标被侵权案终进入执行阶段
2022-05-28

随着第十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首次将商标、地理标志等纳入研讨内容的消息引爆网络后,知识产权与商标保护也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线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首位的“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再次引发公众关注。当时最高法判处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汇源公司”)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因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件也成功入选最高法2018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不过令人唏嘘的是,案子赢了执行难,菏泽汇源公司并未在判决期限内交付赔偿金,时隔终审判决近20个月后,该案件还处于执行阶段。

据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此案件的承办法官孙玉超介绍,此案的执行案卷刚从最高院转到地方法院,当前已展开执行工作。现已查封菏泽汇源公司名下一宗土地及厂房,正待申请评估拍卖,而关于评估等执行事宜,法院近日刚和北京汇源公司法务人员取得联系,但菏泽汇源公司方面,目前其负责人已不知去向。

家喻户晓的“国民果汁”品牌“汇源”,是北京汇源公司在1992年成立之时便申请的商标,一直将其作为核心标识使用在水果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品牌,北京汇源公司还申请了一百多个与“汇源”相关的商标。经过北京汇源公司的宣传和销售,“汇源”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汇源也成为了中国果汁行业第一品牌。

2014年,北京汇源公司因认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汇源公司”)未经其许可授权,擅自大量生产、销售“汇源”罐头商品,并在网站宣传中使用“汇源”商标,在商品外包装、瓶贴、网站中使用“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等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公司(北京汇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菏泽汇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消除不利影响。

2015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菏泽汇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汇源”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北京汇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菏泽汇源公司、北京汇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维持山东高院原判,并认为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额仅考虑了水果罐头的生产和销售量,而没有考虑菏泽汇源公司还侵权生产冰糖山药罐头和八宝粥等两种侵权产品。最终鉴于菏泽汇源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并在侵权期间获得上亿元的销售利润,为使北京汇源公司受损利益得到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将判赔提高至千万元。

商标是企业形象之一,也是商户信誉的重要体现,凝聚着企业的品牌竞争力和创造力。关于商标侵权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从经营多年的大品牌到刚成立的小企业,跨度之大令人唏嘘不已。

如近日引发网络热议的“五粮液集团与甘肃滨河集团之间的商标侵权案”,历经六年之后终于有了结果。经最高法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并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

又如近期开庭审理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州茅台)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中黔酒业)、深圳市龙华区粤黔茶酒商行(简称粤黔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一审后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被告中黔酒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粤黔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判决中黔酒业赔偿贵州茅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化和资源的融合,市场经济环境变得愈加复杂,经济主体间的技术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争夺市场资源,经营者们招数频出,各类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侵权成本较低而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的维权现状已逐渐改变,这种变化为那些冒用商标的企业,以及专门针对其他经济主体提起商标侵权和字体侵权等知识专利侵权诉讼、以获得巨额和解费用为业的“流氓企业”敲响了警钟。

作为促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体,企业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有效促进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增长。如果企业及个人为了眼前利益,违背商业道德,甚至通过侵犯其他经济主体的各种合法权益来达到盈利目的,那么被侵犯者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方可遏制此类行为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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